林冲案管辖问题
林冲案的管辖问题,其实《水浒传》中林冲案管辖是特殊管辖或指定管辖。
按林冲的身份,不管是文职还是武职,均属于军人犯罪无疑,应属三衙审判。在京禁军罪案,“自犯杖以下,本司决遣,至徒者奏裁”。
但林冲又不是纯粹的军法犯罪,即不是纯粹训练时发生的犯罪,是非常蹊跷的犯罪。
高俅如果就用军法审判,能否结果林冲性命?可以,但须奏报,那皇上就知道了。宋朝皇帝别的不在意,特别在意武将专权,高俅需要考虑风险了。同时,如问成死罪。林冲必然绝地反击,大呼高俅罗织陷害。
因此,高俅故作姿态,故意将林冲交地方审判,一来显示自己大度、公正,二来更重要的是无需惊动皇帝,悄悄的干活。
虽然军、地都有管辖权,毕竟是有所分别,开封府有包拯的传统,林冲侥幸余生。
由是观之,司法如不知行政、立法乃是最最危险之犯罪,必然成为行政、立法犯罪之工具。
弄权之大奸巨恶高俅才是罪魁,而开封府当了高俅的白手套。
因此,如无分权,则权力必为奸人所用,良善受尽屈辱。上了梁山也还要下山,无法解脱,苦海无边。
杜兆勇律师2021.02.15于稷下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