略评李奋飞教授《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》
2021-03-17 22:39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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赞同李奋飞兄的建议,非常及时。

我个人意见是检察与司法合一,这样不但可以节省一半的公帑,还能提高效率,促进司法公正。

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,眼睛向上又插不上手,还不如眼睛向下做一些企业合规审查的法律总顾问的工作来得实际。

那这样会不会真与企业的CLO发生冲突呢?我看不会。

近年不少律师被扫黑除恶作为“狗头军师”扫进去了,可见企业的合规性审查或是否违法审查律师并不能包打天下。

未来检察机关的改革显然会逐渐削离其不该有的司法职能,强化其应该有的行政中立职能。

过去曾经派驻验检察官到一些财税部门,推行过经济检察。

我看今天可以推动检察官派驻到一些大企业,与法律总顾问律师互联互通。

检察官都应该具有“秋霜烈日”精神,上医治未病。

我在研究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案时也发现了这个问题,就是最小伤害原则也应体现于检察工作中,对企业家、政治家的案件亦然。

在侦查阶段应该更多适用不拘、不捕,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多适用不诉,在审判阶段应该多适用无罪或轻罪指控;即使被法院宣告有罪,也不能侵犯企业家、政治家正常视事的权利。否则就会出现办倒一人,放倒一片的极其不良的社会效果。

在美国,有提起公诉前的社会利益评判机制。就是起诉一个案件,带来的社会效果如果是不好的,那就不能起诉。

应该确立民营企业无经济犯罪的常识,因为他们本身从事经济活动就可以排除经济犯罪。能填坑的经济行为,也就是弥补经济损失的,都不宜归罪。

我系统研究过近代民族资本家,发现他们基本上从来没有被政府追究过经济犯罪。

要给民营企业家留活路,留出路,中国才有出路。

我们仔细看看,全国各地的民营企业家真寻衅滋事了吗?真破坏生产经营了吗?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吗?真合同诈骗了吗?他都是在为企业发展、生存做这些的!他都能用财产填上坑,弥补所造成的损失,都应该统统按照无罪处理。

李奋飞博导真正为检察官重在搜集无罪证据方面指明了前进方向、努力的方向,谢谢他的探索。

认真办好这方面的检察指导、检察建议,可以拯救无数中国企业家。

杜兆勇律师评点于玄涛斋2021.03.17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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